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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

发布时间:2016-02-23 10:38

  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

  一、同一地方协会区域内转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地方协会在收到转所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

  (一)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中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

  (二)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三)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2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分别交转所申请人和转出机构保管。

  二、跨地方协会区域转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的地方协会在收到转所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出手续:

  1.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3.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其余材料交转所申请人。由转所申请人交转入地方协会,并将1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交转出机构保管。

  (二)转入地方协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资产评估师办理转入手续:

  1.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操作;

  3.留存1份转所材料,将1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交转所申请人保管。

  三、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过程中转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资产评估师从资产评估机构中转出发起设立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到转出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转所申请材料,其中《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拟设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填写“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受理的地方协会应当在收到转所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跨地方协会区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转出地方协会应当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申请人持加盖转出地方协会转所专用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省级财政部门申办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申办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