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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8-10-17 15:25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理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九)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比照本通知(二)至(三)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比照本通知第(四)至(七)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附件8)。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

(十二)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同时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应信息,并向社会公告(附件9):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