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估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6 14:48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琼财企【2015】19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4]89号)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4号)的规定,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实行备案登记制。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登记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省财政厅办理备案登记,申请领取资产评估执业证书。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二、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汇总表并注明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六)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三)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汇总表;

  (七)经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汇总表及转所证明。

  四、省财政厅对资产评估机构所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给予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为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财政厅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五、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合伙制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

  六、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公司制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

  七、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经执业登记;

  (二)经执业登记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八、分支机构应当有6名以上经执业登记的资产评估师。

  九、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经执业登记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十、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以增加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但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全部合伙人或者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一,持股比例总和不得相对控股。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参加财政部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

  十一、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登记和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备案登记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

  十二、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省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十三、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资格证书注销或被撤销的,应当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交回省财政厅,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附件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相关下载: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