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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海南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4-11-14 10:00

      

  关于2014年海南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有关情况的通报

琼评协【2014】73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21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和中评协《关于印发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4〕55号,以下简称《检查方案》)及《关于印发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的通知》(中评协〔2014〕87号)的要求,我会组织了我省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情况检查,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明确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优质服务、评估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明确检查方式、范围和内容

  2014年检查工作的方式采取抽查、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检查范围是资产评估机构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延伸检查以前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和重点  

  抽查方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情况。包括执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检查工作以抽选评估报告的方式进行。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的抽查,重点关注企业价值、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准则。  

  检查重点: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等。

  2.专项检查的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评估费用收取、资产评估机构持续满足设立条件等情况。

  (三)确定检查的对象

  根据中评协《检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5家评估机构为检查对象,分别是:海南中明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南瑞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南海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海南中兴华资产评估事务所、三亚中业勤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检查的结果

  (一)执业质量抽查结果

  1.抽查报告及打分情况。

  共抽查了33份资产评估报告,占被检查5家评估机构2013年出具报告总数的18.33%,其中抽查企业价值评估报告13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39.39%;抽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4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12.12%;抽查单项资产8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24.24%;抽查资产组合评估报告8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24.24%。

  抽查报告平均得分80分以上有1家,70分—80分(不含80分)3家,60分—70分(不含70分)1家。抽查的33份评估报告中,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有9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27.27%;得分在70分-80分(不含80分)的有8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24.24%;得分在60分-70分(不含70分)的有14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42.42 %;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有2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6.06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平均得分69.09分,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平均得分74.74分,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平均得分为71.61分,资产组合资产评估报告平均得分73.53分。评估报告最高得分为87.3分,最低得分为54分,平均得分为71.07分。

  2. 检查发现问题

  (1)工作底稿方面

  ①评估业务约定书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如无评估报告使用者、无评估报告提方式、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②评估计划编写流于形式,内容不具体、不完整,如基本事项缺少价值类型、评估范围,无评估方法、技术方案。

  ③针对企业的访谈、勘察记录不完善,缺少询价记录,主要资产重置成本相关的取价依据、取费依据等信息资料不完善,成新率确定的信息资料不全面。

  ④在对企业价值评估时,收集分析有关被评估企业类型的法律文件有缺失,如未收集公司章程;未收集分析有关股权变动方面的信息资料或法律文件,如股东清单、股权买卖协议、股权回购协议等;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发展前景相关资料不完整;未收集分析有关企业现状的资料,如企业的主要描述,包括相对竞争地位以及企业独特生存的因素、市场开拓文献、组织机构图、竞争对手情况等,以及未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未收集分析有关企业发展前景的资料,如关于未来的财务预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通过现场访谈了解企业自身对未来经营的看法等。

  ⑤复核意见不清晰、不具体,不能完全体现实质性复核内容;各级复核记录保存不完整。

  ⑥工作底稿归档内容完整性、一致性稍差,且缺少编制索引号和顺序编号。

  (2)评估报告方面

  ①部分报告中价值类型定义简述不清,没有充分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②评估依据说明不够清晰、明确,评估报告未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将评估约定书、委托书、承诺函作为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依据不合适。

  ③收集分析资料缺失造成在报告中未明确阐述和介绍被评估企业类型、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未明确阐述和介绍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核心技术、研发状况等经营管理情况;未明确说明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包括权益、盈利、利润分配和现金流量等;未介绍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④未对三种基本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未具体充分地表述选择所选评估方法的理由。

  ⑤未充分地使用和披露必要的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的重大影响未做必要说明。

  ⑥未准确恰当地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⑦评估报告日作为专业意见形成日,但评估报告中未明确说明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

  ⑧部分报告中的评估依据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专项检查情况

  1.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

  (1)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被检查的5家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上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后续教育及培训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中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其他制度的贯彻执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2)“三会”治理情况

  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反映,被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都根据自身规模建立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董事会(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三会治理结构。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了股东(或合伙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明确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股东会(合伙人会议)能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履行权利和义务。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已明确董事(或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董事会(或合伙人委员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职权范围以及议事规则等。经检查,执行董事(或执行合伙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备履行董事(或执行合伙人)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议事能力和工作经验,董事(或执行合伙人)能对评估机构和全体职工履行勤勉、忠实的义务。被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均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规模设立了一名监事。

  (3)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财务制度没有体现奖励激励机制。被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针对首席评估师、员工权益保障、薪酬与绩效考核评价、奖励、激励等没有做明确规定,存在有意回避的情况。

  ②专业咨询及文化建设等方面未形成专门的制度和机制或内容不够具体。

  ③后续教育及培训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个别被检查的评估机构除了参加中评协举办的视频教育外,几乎没有安排其他的培训学习,评估师继续教育不理想,从本次执业检查中发现的准则贯彻不到位、知识更新不及时、业务水平不高等足以说明培训教育缺少力度。

  ④部分评估业务在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如被检查的部分评估业务虽然三级复核记录中各相关责任人均已签字确认,但审核内容格式化、模版化,千篇一律,复核意见流于形式,没有复核的实质性内容;工作底稿归档没有索引号,没有编号;业务约定书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

  ⑤由于机构规模小,缺少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机制,不利于根据业务的情况合理安排评估人员从事各类评估业务。

  ⑥部分评估机构股权结构不合理,检查的5家评估机构中,有3家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持有股份达90以上,其中2家为95%以上。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无法保证所有股东(或合伙人)拥有充分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

  ⑦大部分评估机构没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即使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两会”在管理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被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虽然设立一名监事,但相关规定不完善,如未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也没有形成会议记录,监事对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经理层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的作用不强。

  ⑧被检查的5家评估机构都没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

  2.评估费用收取情况

  被检查5家评估机构2013年度的实际评估收费占标准收费比率48%,最高机构为69.17%,最低的机构为37.44%,收费基本上反映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当前的状况。

  (1)做得好的方面

  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均根据有关收费标准制定了收费管理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没有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情况,收取的评估费用全部按规定出具了合法的发票,所收取的评估费用与业务约定书载明收费金额一致。

  (2)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个别业务因特殊情况收费偏低。主要是我省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院等均采取评估机构入围政策,评估机构需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确定的收费偏低。

  ②国资部门的招投标业务的收费底价普遍低于标准收费,再加上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压价竞争,而国资部门大都以低价中标,收费远远达不到收费标准。

  ③资产评估业务萎缩,业务量少,评估机构相互竞争激烈,为了获取业务采用低价竞争,导致评估收费标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3.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

  被检查的5家评估机构都具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都按规定投入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均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的设立条件。

  4.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持续情况

  被检查评估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共有11人,均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交由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公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职在本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股东(或合伙人)均符合持续任职条件。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和《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进行处理:

  (一)对1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谈话提醒训诫,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谈话提醒训诫。

  (三)对被抽查的5家评估机构下发业务指导意见书,要求被检查机构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规范执业,增强防范执业风险意识。并要求评估师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加强评估准则、评估操作规范、评估理论等的学习。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